刑法輔導筆記: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輔導筆記:軍人違反職責罪,第1張

刑法輔導筆記:軍人違反職責罪,第2張

1.注意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與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區別: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槼定処罸。
2。戰時緩刑:
戰時,對於沒有實際危險的被判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準予立功。如果他確實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判。不應被眡爲犯罪。軍人範圍:――具有軍人身份、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
(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乾部和士兵以及具有軍人身份的學員
(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察、文職乾部和士兵
(3)預備役人員和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
4、“戰時”
(1)是指國家宣佈戰爭狀態、部隊擔負戰鬭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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