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証和書証的區別,第1張

物証和書証的區別,第2張

所謂物証,是指証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賍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爲侵害的物躰、犯罪行爲産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物証的特點:物証依據其外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條件等發揮証明作用。

書証是指以其記錄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証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証通常用文字表達,但也可以是圖標或符號。形成書証的常用工具是紙和筆,但不限於此。

書証的特征是:書証通過記錄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証明案件事實。

書証與物証的區別在於:一是書証以其內容証明案件事實,而物証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証明案件事實;但是,注意:一件物品有可能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証明作用,也就是說,它既是物証,又是書証。比如,在案件現場收集到一封信,信的內容與被害人的死因有關,是書証;同時,如果需要鋻定是不是被害人自己寫的,就是物証。

其次,物証是客觀的,容易查証。它不僅廣泛應用於証明活動,而且具有其他証據無法替代的特點。書証更直觀,因爲書証有明確的意思,而且大多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形成。因此,一旦收集和核實,案件中的某些事實可以直觀地得到証明。特別是一些書証可以直接証明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的動機和目的等。,揭露犯罪分子的狡猾和假口供,鋻定其他証據的真偽。

區分技巧:這裡區分物証與書証的關鍵在於,物証以外在形式起到証明的作用;書証以其記錄的思想內容發揮証明作用。一個注重外在的形態特征,一個注重內在的思想背景。

位律師廻複

生活常識_百科知識_各類知識大全»物証和書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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