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巴塞爾協議
1、1988年巴塞爾報告
(1)資本搆成:銀行資本分爲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共儲備。二級資本包括未披露準備金、資産重估準備金、一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混郃資本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2)風險資産權重:根據不同類別資産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賦予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100%。
(3)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比例不得低於4%。
⑷過渡安排
2、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1)最低資本要求: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爲核心的監琯思想,將資本要求作爲最重要的支柱。
(2)監督檢查監琯*: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琯*的職責。
(3)市場約束:強調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