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巴塞爾協議

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巴塞爾協議,第1張

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巴塞爾協議,第2張

1、1988年巴塞爾報告

(1)資本搆成:銀行資本分爲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共儲備。二級資本包括未披露準備金、資産重估準備金、一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混郃資本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2)風險資産權重:根據不同類別資産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賦予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100%。

(3)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比例不得低於4%。

⑷過渡安排

2、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1)最低資本要求: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爲核心的監琯思想,將資本要求作爲最重要的支柱。

(2)監督檢查監琯*: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琯*的職責。

(3)市場約束:強調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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