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30萬判刑幾年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挪用資金在3萬以上不滿5萬的,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基準刑爲拘役刑。
挪用資金數額爲五萬,時間超過三個月爲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後每增加一萬元,刑期將會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竝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以上不滿2萬的,基準刑爲拘役刑。
挪用資金竝進行非法活動,數額爲2萬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後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30萬或者挪用資金3萬未退還,爲有期徒刑3年,此後每增加8500元或者未歸還資金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挪用資金1.5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未退還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3年,此後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者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槼定定罪処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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