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既遂的処罸有哪些?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既遂的処罸有哪些?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処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立案標準是什麽?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処或者已經判処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複控告人、檢擧人、被害人、証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公職人員的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嚴重不認真的去履行其看護的職責,而導致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從而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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