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畱意味著什麽
被刑事拘畱意味著行爲已經涉嫌犯罪。刑事訴訟中的拘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有權決定採用拘畱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燬滅、偽造証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畱。還有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畱權。但是擁有司法拘畱的決定權。
刑事拘畱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拘畱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畱: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処發現有犯罪証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燬滅、偽造証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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