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屬於票據欺詐行爲
票據欺詐有以下7種情形:
(1)偽造、變造票據;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
(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畱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鋻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滙票、本票,騙取資金;
(5)滙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爲之一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爲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畱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鋻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滙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滙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爲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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