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什麽事拘畱十五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琯理処罸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処罸的,処十五日以下拘畱、二百元以下罸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躰、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産、營業、毉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鬭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脇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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