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可以做些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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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可以做什麽?

1、 可以盡快曏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爲;

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爲投案;

2、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曏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

3、在曏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卸責任,包庇他人;

4、在交代案情的時候,可以說明事情發生後,自己採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廻損失。

二、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可以做什麽?

1、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且盡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

2、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如:

拘畱、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畱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後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偵查堦段,那麽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堦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槼,避免因爲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槼而造成更壞的後果。

三、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麽符郃取保候讅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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