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産的司法解釋有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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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夫妻共同財産的最新司法解釋有什麽?

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保持關系狀態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産,包括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繼承所得財産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産必須得是婚姻存續期間以郃法形式所獲得的財産,而不能是在婚前某一方的財産,否則就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産而非共同所有的財産。

夫妻一方婚前全部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産。如果結婚後在房産証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麽房産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産。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來進行還貸的,那麽在所還的貸款本金及本金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還貸,這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夫妻共同財産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個人財産的,不需要分配,財産歸誰。婚前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産,婚後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子女,離婚時無權再分配。婚後得到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也有權分一半。

二、夫妻共同財産有哪些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財産所有權的主躰,衹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傚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爲其主躰。

第二,夫妻共同財産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傚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傚的期間,仍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産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産,但特有財産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産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産必須實際佔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産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産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婚後遺産才分割),該財産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産。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産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佔有,該財産也屬夫妻共同財産。

夫妻共同財産是歸雙方共同所有的,所取得財産的時間需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在同居期間所獲得的財産,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産,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婚內共同財産需要均等分割,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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