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他們的公章,也有他和我的手機短信記錄(稅號),這些資料是否做有利的証明起訴他呢?
各位律師:
你好! 現有一事我們該如何利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利益:有個工頭“貴港人”掛靠某工程侷在我們這承建工程。還欠我們一部份河沙餘款和運輸費約3萬元。雙方都沒簽郃同衹是口頭協議。在04年初開工至05年初工程完工。到現在我們都在不段的追討,他都以各種借口推脫。叫他寫欠條也不寫。目前我們衹有他工仔簽收的材料出庫單和一份07年尾他們寫的開稅票証明,有他們的公章。也有他和我的手機短信記錄(稅號)。這些資料是否做有利的証明起訴他呢?謝謝!
可以作爲訴訟証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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