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3月23日生小孩,現企業要求我走人,我能否還在企業繼續工作,能享受些什麽待遇?
各位律師:
企業於2007年12月31日宣佈清理解散,續聘我到2008年6月30日。我於2008年3月23日生小孩,現企業要求我走人。
我能否還在企業繼續工作,能享受些什麽待遇?
企業無權解聘你。你可以繼續在企業工作。你可以享受勞動者的全部待遇。
各位律師:
企業於2007年12月31日宣佈清理解散,續聘我到2008年6月30日。我於2008年3月23日生小孩,現企業要求我走人。
我能否還在企業繼續工作,能享受些什麽待遇?
企業無權解聘你。你可以繼續在企業工作。你可以享受勞動者的全部待遇。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