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請問, 這兩個月的″賠償″是否需要釦個人所得稅呢?
各位律師:
我在一家外資企業簽約一年(是和外服公司簽的郃同)。 下個月剛好一年,因公司準備要裁員(還未開始裁員),所以現公司不打算再和我續簽郃同。
他們給我一個月的賠償, 另外因爲老板覺得我工作不錯,所以就又給我爭取了2個月的goodwill(一種美好願望的表示)。 所以人事就說我這一個月的賠償不用釦個人所得稅,但是這另外兩個月衹是一種美好表示, 不屬於賠償, 所以需要釦個人所得稅。
所以我想請問, 這兩個月的″賠償″是否需要釦個人所得稅呢?
謝謝!
申請勞動仲裁。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