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以下幾點,所以不想在這裡工作?
各位律師:
您好,
我2002年2月份進入了一家企業工作,由原來的700元的固定工資,到現在2000元的固定工資,今年才開始簽訂郃同,由原來的2000改爲1200元的底薪,加班費爲10.8元每小時,由於以下幾點,所以不想在這裡工作,請問有哪些賠償;
1。每個月發工資都不準時,都推遲半個月左右;
2。公司一直都沒有買社保;
3。最近趕貨,每天上班在26天以上,加班時間每天都在4小時左右;
4。星期天上班和每天加班時間多了,還是發2000元的固定工資,沒有加班費。
您好!以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爲由解除勞動郃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処理,以維護您的最大權益。惠州諮詢電話:1311267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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