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衹想拿到我應該得的,對方還應該補償我多少?
各位律師:
我04年7月被廠裡包工頭雇傭後從事電銲作業,06年7月21日因工摔斷大腿,進行毉療後至今未完全康複,行走仍有點影響,生活能自理但尚失部分勞動能力;至受傷之日起至今就一直未工作(包工頭早已不在廠裡做了)。現包工頭想與我解決工傷賠償的事,衹答應補償餘下至今每月400元的生活費和6個月的工資(毉療期間毉療費和營養費對方已付),我衹想拿到我應該得的,對方還應該補償我多少?
注釋:因不具備勞動能力,對方早已解雇我了;我是被包工頭雇傭的對方也已不在那做了。
不做鋻定,無法確定。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