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何時開始補,考勤都由廠方保存,如其不能提供或不提供,是否由廠方承擔不利後果?
我爸爸2000年進廠,所在崗位實行的是12小時工作制,現在的工資收入是1000元:即工資667元 加班費333元,每月的工資都是1000元,包括元旦、五一、十一所在月份都一樣,而且儅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750元,我根據667元的工資計算後覺得每月加班費應付1248元,而且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低於了最低工資標準,
請問:
1、廠方所付的667元工資是否違反了最低工資標準?我們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2、我根據廠方工資條上的667元工資計算出的每月加班費爲1248元,下麪的計算方法對嗎?可以要求廠方補發加班費嗎?從何時開始補?考勤都由廠方保存,如其不能提供或不提供,是否由廠方承擔不利後果?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周一到周五的加點小時工資=667元÷20.83天÷8小時=4元/小時
6月份的加點縂工資=4元/小時×1.5倍×(12-8)小時×5天×4周=480元
6月份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資=4元/小時×2倍×12小時×2天×4周=768元
希望解答能詳細一些,謝謝各位!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可到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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