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方式是否可以作為維權依據?
各位律師:
我公司是一家臺資企業,現在由於離職原因。在結算提成時候,公司告知工程項目虧本,提成不能按照原有約定給付(原有約定1.8%-2.5%,現在降低為1.14%)。
原有約定是選用Email方式告知,這種方式是否可以作為維權依據?
盼復,謝謝!
可以考慮仲裁或訴訟,電子郵件可以成爲雙方郃同的組成部分.
各位律師:
我公司是一家臺資企業,現在由於離職原因。在結算提成時候,公司告知工程項目虧本,提成不能按照原有約定給付(原有約定1.8%-2.5%,現在降低為1.14%)。
原有約定是選用Email方式告知,這種方式是否可以作為維權依據?
盼復,謝謝!
可以考慮仲裁或訴訟,電子郵件可以成爲雙方郃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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