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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單位在1972年以征地方式取得土地《收據寫著補土地價983元,青苗費250元》,90年補辦房産証,所有權性質寫:全民。所有權來源寫:1972年職工自籌錢新建。所有權佔有份額寫:全部。
    求問:1  這樣的土地屬於國有劃撥土地嗎?
          2  國有劃撥土地誰有処分權呢?
          3  單位処分土地給我的行爲有傚嗎?

位律師廻複

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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