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協議是其妻代夫簽字(夫不在場),發生糾紛後告其夫,所告對象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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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協議是其妻代夫簽字(夫不在場),發生糾紛後告其夫所告對象是否正確請律師詳細指點,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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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的槼定,權利人有權処分屬於自己名下的財産。該財産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但你作爲善意受讓人,在不知轉讓方夫妻之間另有約定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有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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