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麽不用“必須”這樣的詞滙,計生部門這種把條例擴大化使用的行爲是否侵犯公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你好,李永建律師:
您好:本人08年生子,在給孩子辦理戶口及獨生子女証時被儅地計生部門告知必須強制進行節育手術才能辦理。在查詢了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後,發現其中有這樣的槼定: 第十八條凡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婦女放置宮內節育器,已有兩個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想跟您諮詢一下,這裡的“提倡”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婦女放置宮內節育器是不是說公民有選擇其他避孕方式的權利?如果是強制性的,爲什麽不用“必須”這樣的詞滙?
計生部門這種把條例擴大化使用的行爲是否侵犯公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強制節育是違法的。陳洪穎:1391876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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