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申請單填制說明
(申請人在填單時應按要求詳實填寫,所列項目應填寫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個別項目確實填不上,經允許可填“***”)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及備案登記號(十位碼),竝加蓋公章。
(2)、聯系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証號。
(3)、原發証單:填明原發証單種類、編號及交還的証單正、副本數量。
(4)、貨物品名及數量:按原發証單上所列貨物名稱和數量填制。
(5)、更改內容:詳細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後的証書內容。
(6)、更改原因:詳細注明需要改証原因。
(7)、申請單其他欄目,也應如實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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