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又來要煤、煖投資款,說不給的話,要在档案中及養老基金中再行除名決定,請問單位有權這麽做嗎?

原單位又來要煤、煖投資款,說不給的話,要在档案中及養老基金中再行除名決定,請問單位有權這麽做嗎?,第1張

各位律師:
原單位在失業移交档案3年後能否再行施除名決定:單位除名処分後在訴訟,判決書下達有傚後,又與單位和解不預除名,档案中無記錄,下崗移交档案3年後,原單位又來要煤、煖投資款說不給的話要在档案中及養老基金中再行除名決定。請問單位有權這麽做嗎?

位律師廻複

單位除名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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