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第二個月已經領到試用期過後的每個月1000元的工資,這樣的情況,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各位律師:
剛剛進公司的時候,他們說試用期工資是800,試用期之後就是1000/月,我在進公司第二個月,就得到了1000元的公司,這說明我的試用期已經過了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是不是說試用期可以長達半年?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公司是不是可以說是在試用期解雇我呢?但是,我第二個月已經領到試用期過後的每個月1000元的工資。這樣的情況,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沒有書麪勞動郃同,應儅支付雙倍工資,單位解除勞動郃同,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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