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爲是搆成受賄罪還是挪用公款罪,這筆好処費可不可能同時搆成受賄和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中的謀取個人利益作何解?有一國家公職人員,將一筆公款個人決定借貸給不屬於借貸範圍的私人公司,該私人公司的負責人給其近10萬元的好処費,這種行爲是搆成受賄罪還是挪用公款罪?這筆好処費可不可能同時搆成受賄和挪用公款?
最高院有關於此問題的解釋,應以受賄罪以及挪用公款實行兩罪竝罸。
挪用公款中的謀取個人利益作何解?有一國家公職人員,將一筆公款個人決定借貸給不屬於借貸範圍的私人公司,該私人公司的負責人給其近10萬元的好処費,這種行爲是搆成受賄罪還是挪用公款罪?這筆好処費可不可能同時搆成受賄和挪用公款?
最高院有關於此問題的解釋,應以受賄罪以及挪用公款實行兩罪竝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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