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還有感情,但是這段婚姻實在難以維持下去了,對於這種情況我該怎麽辦?
首先我要感謝各位律師對我的問題進行了及時的解答,另外我要解釋一下,我所指的精神賠償,是想弄明白如果想對女方賠償,應該遵循什麽樣的標準.我的父母在我結婚前口頭說過:如果我們越過越好,他們出的房子首付款以及裝脩用款就送於我們,否則就收廻.我的姐姐也贊助了近2萬元.房産証是我個人的名字.從買房到結婚女方家未進行任何投資,女方家的條件很差,從婚前到婚後她包括她的父母都在用我家的錢.衹是在查出女方難懷孕的時候,女方家才出了3.5萬元,而且明確說明不許我父母來,但是他們要跟我們住,沒過多久嶽母以各種理由從我這裡要走了4.2萬元.婚前我的嶽母再不出資的情況下,曾無理的要求房子要寫她女兒的名字,未得到允許後,到律師事務所打聽:結婚多少年以後,房子可以算做夫妻共有財産.雖然我們還有感情,但是這段婚姻實在難以維持下去了.對於這種情況我該怎麽辦?
位律師廻複現在,夫妻共同財産的限定一般就是以登記結婚的日期爲準的,不再有結婚多少婚前個人財産就變爲婚後共同財産的說法了。房子是結婚前買的,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就是婚前個人財産了。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