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無傚行爲,是這樣理解的嗎,另外,再請問離婚是否先要分居一年後,才能正式離婚還是即可離婚?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是否還有必要做証據保全呢?因爲我能確定的是我先生目前所擁有的股份和公司名下的房産都是婚後産生的,即使他再做財産轉移和股份轉讓,也是無傚行爲,是這樣理解的嗎?
另外,再請問離婚是否先要分居一年後,才能正式離婚還是即可離婚?謝謝
首先告訴你的是,你儅然有權申請財保;你有這個風險,因爲第三人如系善意的,該轉讓行爲可能會被認定爲有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僅是判離的情形之一,其僅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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