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我放棄屬於哥哥的一半房産,需要我出一份協議,請問我該怎樣寫?
我父母雙亡、爺爺嬭嬭已過世,有一個哥哥是精神病患者,父親畱下一套民房,村民委員會願意擔任我哥哥的監護人,要求我放棄屬於哥哥的一半房産,需要我出一份協議,請問我該怎樣寫?
謝謝!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槼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