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是否屬於工傷,(3)假如單位應儅承擔責任家屬應該索取什麽賠償?
我父親是事業單位的一名文藝工作者,在2005年4月份因工受傷,經過10個月的恢複逐漸好轉。但由於種種原因想不開自殺死亡。父親從4月因工受傷後單位已經承認是工傷,單位自說是一直在申請工傷,直到父親去世也沒申請下來,歷經6個月,有一定原因父親是因爲這件事想不開而自殺。 請問:(1)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麽樣的責任?(2)既然單位已經承認是工傷而且單位已經簽字,父親去世後是否屬於工傷?(3)假如單位應儅承擔責任家屬應該索取什麽賠償?跪求律師們的詳解!
分兩段,自殺前因公受傷應認定工傷,自殺不能認定工傷。很難追究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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