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廻多少,我一直沒開口提出要生活費,現在可以要嗎,怎麽処理?
律師你好:
我與1997年與我先生登記結婚,1999年做的財産登記,各自財産爲個人所有,他另每年支付我1萬元生活費,從財産登記起十年,我與他於2001年開始兩地分居,2002年他在他所在地法院辦理離婚,我今年才知道,我想問一下我們簽的財産登記每年支付我的一萬元生活費能要廻來嗎?能要廻多少?我一直沒開口提出要生活費,現在可以要嗎?怎麽処理?謝謝您!
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對等,你如果生活睏難,你先生有給付的義務.
律師你好:
我與1997年與我先生登記結婚,1999年做的財産登記,各自財産爲個人所有,他另每年支付我1萬元生活費,從財産登記起十年,我與他於2001年開始兩地分居,2002年他在他所在地法院辦理離婚,我今年才知道,我想問一下我們簽的財産登記每年支付我的一萬元生活費能要廻來嗎?能要廻多少?我一直沒開口提出要生活費,現在可以要嗎?怎麽処理?謝謝您!
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對等,你如果生活睏難,你先生有給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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