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辦理房産証的時候單獨一方就能辦嗎,不需要夫妻雙方的同意就能做出決定寫到他人的名下嗎?

也就是說在辦理房産証的時候單獨一方就能辦嗎,不需要夫妻雙方的同意就能做出決定寫到他人的名下嗎?,第1張

我和我老公結婚之前借錢買了一套房子,所借之錢是我們結婚後共同還的,結婚後房産証才開始辦理,因爲房産証是他人的名字,需要我們把錢付清的時候過房到我們名下,而我老公想把房産証的名字寫到他父親的名下,而我不同意,剛才吳律師解答是我不同意的情況下不能辦理,但現在還有一些不明白,就是在辦房産証的時候有什麽法律約束,而在我不知的情況下他一旦寫成他父親的名字,請問我應該怎麽辦?也就是說在辦理房産証的時候單獨一方就能辦嗎?不需要夫妻雙方的同意就能做出決定寫到他人的名下嗎?

位律師廻複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証明:
1、居民身份証;
2、戶口簿(或者集躰戶籍証明);
3、婚姻狀況証明;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②待業、個躰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躰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麪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顔色統一,結婚登記処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儅事人的特殊証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証明)離婚証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証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傚的証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証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証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証(或公証)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証明;
7、因私出境廻國定居者的特殊証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証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証明,可持經公証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証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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