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否能承擔受害者以後的基本生活費及其精神陪償,那位駕駛員應承擔哪些責任?
2006年5月9日零程在同山高速官橋路段交通追尾事故,雇主雇用兩名司機運輸貨物,途中一位駕駛員因疲勞而在休息,但就在另外一位司機在駕駛時卻因追尾撞上一輛貨車的後部,導致那位駕駛員雙腿放射性骨折.問這件事是不是屬工傷一類,請問雇主是否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果雇主應承擔連帶責任請問他應付其哪些費用.他是否能承擔受害者以後的基本生活費及其精神陪償.那位駕駛員應承擔哪些責任?
位律師廻複有兩個救濟途逕,一爲雇員損害賠償,二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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