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的計算是以遞交起訴狀,還是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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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書於2006年6月2日送達,起訴期限爲文書送達日起的15天內,是截止到6月17日(期限包括周六周日),還是截止到6月23日(期限不包括周六周日)?
起訴期限的計算是以遞交起訴狀,還是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爲準?

位律師廻複


首先,期限包括周六周日,但如果
最後一日是周六周日,則順延到下個星期一,
其次,起訴期限以遞交起訴狀爲準;第三,有一個問題,地方的仲裁委員會是一裁終決的,衹有勞動爭議仲裁才可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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