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離的婚)如果以後判決,他們能對我或前夫的生活住房執行嗎?
我與前夫於2006年3月份協議離婚,雙方各有一套住房,各帶一個兒子.因前夫由於應收款暫討不廻來,而供應方廠家爲了20000多元貨款(該貨款是前夫個人做生意在2005年欠下的,)在2007年2月1日起訴前夫,竝且說這是我們婚前欠的貨款,我也應負連帶責任,他們這樣講有理嗎?
律師,另外我想問,貨款應該是婚前2005年欠的,(2006年3月離的婚)如果以後判決,他們能對我或前夫的生活住房執行嗎?一套住房是1998年買的,另一套是2003年買的。
生活住房不能執行,但可以執行你二人的其他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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