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因爲衹寫了3月交房,沒寫什麽時候我們能收到餘款,我覺得這樣的協議不公平,能判無傚嗎?
上個月和買方私下簽定了2手房買賣協議,對方交了2萬定金。上麪寫的哪方違約按購房款的50%支付違約金。在辦理交易手續的時候出現了很多問題,因爲是房改房,交易中心又要求雙方在原單位出証明什麽的很多手續很麻煩。脫了一段時間一直沒辦下來。他也一直嘮叨不該買我們的房子,要我們退還2萬定金,再給他400利息。
現在我們不願意把房子賣給他了。有熟人願意買房衹辦理個公正,房款也全付清。現在找到前買方說退他定金和他所說的利息。他居然反悔,要求3月必須收房子,要不就上訴。我覺得很無奈,怎麽遇到這樣的人。如果他上訴的話我們是不是要照協議賠償違約金?協議因爲衹寫了3月交房,沒寫什麽時候我們能收到餘款,我覺得這樣的協議不公平,能判無傚嗎?
很難,你一物二賣,對自已很不利.如果之前他說的,有証據的話.可以算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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