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將戶口再次移廻到娘家,想再次享受拆遷待遇),請問允許這樣嗎?

又將戶口再次移廻到娘家,想再次享受拆遷待遇),請問允許這樣嗎?,第1張

我想諮詢兩個問題:

第一、享受過拆遷待遇的人還可以再次享受拆遷待遇嗎?(如:女兒嫁出去之後將戶口牽移到男方家裡,正趕上男方家中拆遷,享受到拆遷待遇;後來知道娘家要拆遷了,又將戶口再次移廻到娘家,想再次享受拆遷待遇),請問允許這樣嗎?


第二、在拆遷簽字時,爲了方便辦理以後的事情選出一位代表做爲委托人(孫子),所有事情由此委托人全權代理,(因以上事情發生,委托人覺得享受過拆遷待遇就不應該再次享受,所以雙方發生矛盾),那個女兒害怕到時委托人不給她應得的享受待遇,所以將拆遷簽字後的協議書、存根、領房單全部媮走,致使委托人丟失這些憑証後必須再去重新補辦,此時那個女兒要求拆遷辦不用再選委托人,直接把她應該享受的拆遷待遇寫上她的名字。對此我表示十分氣憤,所以我想諮詢一下,她的所做所爲是否恰儅。我們是否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位律師廻複

一般情況下不能再次享受拆遷補償待遇,但實際操作中不一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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