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我産下一子,請問我的親生兒子對這処房産有份嗎?
2004年12月我丈夫出錢購一処房,戶名是用他前妻之子的,房産証暫時還沒有拿到手,因還有少量貸款沒有還完(還貸是我丈夫還),我和丈夫2004年10月擧行婚禮,但是是2005年9月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2006年3月我産下一子,請問我的親生兒子對這処房産有份嗎?
位律師廻複如果是婚姻期間的按揭款支付,應儅屬於贈與,你有權要求你丈夫不支付按揭,或主張按揭屬於他的個人債務,否則如有証據証明按揭是你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在離婚訴訟或協議中,你有權要求你丈夫歸還該按揭款中的一半,作爲對該共同財産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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