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求男方無條件提供住房一套給小孩,請問,女方的這種做法屬於違約嗎,男方該怎麽辦?
雙方於1988年結婚,1989年有了孩子,1990年離婚,離婚時孩子本被判給男方撫養,後女方一再堅持要求撫養孩子,雙方就自行協商,將孩子交由女方撫養,女方提出不要男方提供孩子所需的教育費,生活費等,且雙方簽了一份協議(沒有第三方公証),現在女方爲達到要錢的目的,(1)聲稱要將孩子送廻,(2)要求男方支付小孩上大學的費用,(3)要求男方無條件提供住房一套給小孩,請問,女方的這種做法屬於違約嗎?男方該怎麽辦?
位律師廻複可以要求支付小孩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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