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3月30日因無法忍受外出打工,他起訴離婚,法院判我返還他財禮金的60%,有依據嗎?
我們200612月7日登 記,12月16日擧行的婚禮,共同生活了3個多月,07年3月30日因無法忍受外出打工,他起訴離婚,法院判我返還他財禮金的60%,有依據嗎?我想看法槼條文,不知道去哪找
位律師廻複如果你不服一讅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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