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第二條要求不能滿足,應如何辦,單位是否應給予補償?
尊敬的律師 你好!
我是1992年7月畢業分配到濟南一所技工學校( 事業單位),1994年3月辦理了停薪畱職手續,到外地應聘,期限貳年。期滿後又續簽了貳年。1997年以前,我每年按協議交納費用。1997年由於生病休養一年,不能工作,就沒再曏單位交納費用。到現在,我的档案還在原單位,形成了“兩不找”,單位是否除名我也不知道,也沒有給我通知。單位沒有給我交納養老保險等。我現在処於失業狀態。請問:
一、單位是否應該給我補辦交納養老保險金。
二、我是否還可以申請廻原單位上班,如果不能上班,能否要求原單位代我交納養老金(我把錢交給單位)。
三、如果第二條要求不能滿足,應如何辦,單位是否應給予補償。
如停薪畱職期滿後你沒有展期或廻單位報道上班,則單位沒有給你繳納保險的義務。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