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A繼母有繼承的權利嗎, 2,住房B的繼承權問題,繼母會繼承多少,是50%嗎?
我父親於1990年再婚(我母親於1988年病逝),婚前對其住房A進行了婚前財産公証,此房一直出租至2006年1月,出租費用槼我父親和我們兄妹共有。婚後老兩口居住於婚後新買的住房B中。我父親於2005年10月30,意外身亡於家中,繼母經過半個月搶救後,脫離生命危險,現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現在她和其女兒居住於住房B,我查了一下繼承權的問題,說是兩年的期限,這期間我和哥哥和繼母家商量過繼承的問題,他們說,要想要現在的住房B,就先把住房A分給他們一些錢,於是,我又去法院諮詢了這個問題,又對住房A的公証進行確認,說這個遺産繼承公証無誤(也就是說不該分給繼母)。 我想問的問題:
1。住房A繼母有繼承的權利嗎?
2。住房B的繼承權問題,繼母會繼承多少,是50%嗎?還是更多,他的兒女說去房帖員諮詢了,法院說法律同情弱者,可以判給他們更多的錢。
3。我在什麽時間起訴有傚,是兩年之內,我起訴就可以,還是兩年內官司有判決才有傚。
你繼母對A房價值的半數有和你們一樣的繼承權,對B房先分割50%歸她,另外50%她仍然享有和你們一樣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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