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對嗎?,第1張

  甲用公司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去火車站訂38張團隊火車票賣給某旅行社的票務代購員,代購員又賣給本旅行社。旅行社最後拿到票後每張比排價高出80元。甲在火車站那出來每張是20元是確定的,其餘60元高價檢察院認定甲收取了起訴到法院。檢察院即無物証,又無第三人証僅憑旅行社代購員的口供說他在賣給旅行社過程中沒有加價就認定甲收取了每張60元的高價。而旅行社在第一份口供中說道代購員有無加價他不知道〔代購員是在被賣其他高價票刑拘一個月中情況下說的〕第二份口供中有說到代購員是他的朋友不會加他的價〔是在代購員取保出來後說的〕。檢察院認定代購員所說完全屬實,旅行社有火車票複印件和公司自己的帳目作爲証據。這種情況下認定甲有罪。
  我個人認爲甲有無罪的關鍵在於甲與代購員之間是否加了60元的高價証據,而旅行社作的帳目衹証明代購員之間存在60元高價,不能直接証明甲與代購員之間高價行爲。
  在性質上講根據四部委發的《關於依法查処代售點代辦鉄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鉄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條例中明確槼定什麽是倒票犯罪行爲。我理解的對嗎

位律師廻複

建議請各律師到辦案單位了解案情,去會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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