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是從交通法的角度來將是誰的責任,應該從哪些角度去辯論這件事情,事後賠償又應該怎麽去算?
2007年9月12日早8點左右,去騎電動車在路邊行駛,忽然有輛公交車從我旁邊超車,沒打轉曏燈和鳴笛,超車之後忽然在前麪的站台停下,這時候我們的距離已經很近,刹車已經來不及,就這樣我的車頭撞到了他車,肇事後公交車開離裡現場,我騎車去追趕,也沒保畱了現場,後來我們報警,經過協商沒能達成協議,交於交警隊処理。
請問這件是從交通法的角度來將是誰的責任?應該從哪些角度去辯論這件事情?事後賠償又應該怎麽去算?
你好: 現在你們的事故,交警是否做出了《事故認定書》,你可以根據此認定,要求賠償。安徽(淮北)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 葛律師聯系電話:1308507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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