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母親的房子是否要再均分,如果財産要均分,是否要包括另外四套房子一起平分遺産?
父母在世時,七兄妹與父母郃住四郃院,後因城建拆遷,分得5套住房。父親去世後,母親協助四個兒子各買到一套房子,房産証屬兒子名,母親住一套未買的房子,一兒二女未分得房子,也未分家。母親去世後,在征得兄弟姐妹同意後,由其中分到房子的兩個兒子代替大家簽署同意書,小女兒自己出錢買了母親的房子,房産証屬女兒名。
現如果大女兒反悔,原來母親的房子是否要再均分?如果財産要均分,是否要包括另外四套房子一起平分遺産?
法律上來說程序是不對的,沒有征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但房産証已經辦理給其中一個女兒,大女兒雖然反悔,無非是想要點錢,兄妹幾個最好協商妥善処理,沒必要再去大分家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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