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又以收養法十四條拒絕,該如何是好,亟待您的協助,生父下落不明該如何舉證,該曏何機關訴請?

民政部門又以收養法十四條拒絕,該如何是好,亟待您的協助,生父下落不明該如何舉證,該曏何機關訴請?,第1張

根據<收養法>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其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文內之收養繼子女時,可以衹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分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請問究竟需不需要生父母均同意,其兩法的法律位階為?能提供相關解釋條文,因生父下落不明,無法取得同意,民政部門又以收養法十四條拒絕該如何是好亟待您的協助
生父下落不明該如何舉證,該曏何機關訴請?

位律師廻複

不需要通過收養,你在與其母親結婚的同時,成立繼父子關系,具有撫養關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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