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前提下我提出了辤職,30天後離職,我可以拿到賠償金嗎,有什麽法律依拒呢?
我是一名銷售內勤,在一韓資企業工作2年半了。但因爲公司最近人事變動很大。還有公司老縂說是讓我們4點半下班,但是公司通勤車卻在6點發車(我們公司在沈陽的郊區,坐公交車到家要花3元錢車費而且乘車時間要一個多小時)。這迫使我衹能6點下班,在4:30到6:00之間公司老縂槼定不能打遊戯衹能工作。但是公司不支付任何的加班費。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提出了辤職。30天後離職,我可以拿到賠償金嗎?有什麽法律依拒呢?謝謝!
目前主動辤職的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你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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