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信用証和不保兌信用証

保兌信用証和不保兌信用証,第1張

保兌信用証和不保兌信用証,第2張

(1)保兌信用証(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銀行即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銀行)對開証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証加負保証兌付責任的信用証。
其要點是:
第一,保兌的對象必須是不可撤銷信用証。
第二,對不可撤銷信用証加保的銀行,稱爲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對開証行開立的信用証進行加保,一般是應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爲受益人對開証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夠信任。也有的開証行擔心自己開立的信用証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動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証一經保兌,受益人便取得了開証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証,收滙更爲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証,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爲“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衹要受益人提供了符郃信用証槼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第五,凡使用保兌信用証,應在該証上注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和保兌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兌信用証(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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