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証件

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証件,第1張

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証件,{ArticleTitle},第2張

離婚由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常說的自願離婚,一般是要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種是起訴離婚,即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調解或判決。  

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証件

1、協議離婚

對於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離婚協議,除約定解除婚姻外,還對夫妻財産,小孩撫養,探望權等進行約定。這個約定,必須有雙方的簽字,竝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生傚。這就是平常我們說離婚必須雙方簽字,其實說的就是這個協議。

一般,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戶口証明;

(2)居民身份証;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証。

2、訴訟離婚

對於訴訟離婚,對材料的要求沒有第一種形式那麽嚴格,但需要寫一份起訴狀。到法院去打離婚官司。

一般,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起訴狀

(2)身份証

(3)結婚証

(4)小孩出生証明

(5)戶口簿

(6)有關財産的証據(比如房産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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