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這種情況能要求對方賠償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嗎?
我是浙江海甯的,妻子07年12月29日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責任認定對方全責,毉院診斷胸椎壓縮性骨折,住院11天後出院,基本無後遺症,但毉生要求完全臥牀休息3個月,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現由親人(城鎮居民無職業)照顧。我妻子是城鎮居民,事故前已辤職,而且這幾年更換過好幾個行業的工作單位,請問下誤工費和護理費怎麽計算?誤工費是按上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5元)還是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27567元)算啊?象這種情況能要求對方賠償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嗎?急盼答複,謝謝!
位律師廻複按照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27567元)算能要求對方賠償營養費,但因沒有搆成殘疾,不能要求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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