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2萬元,孩子實際需要每月2千元請問撫養費數額怎樣判?
請問能否請法院對之前幾年因不撫養孩子方隱瞞收入而少判的撫養費進行追加(注意是之前幾年),這種情況數額按什麽標準判?
在離婚時不撫養孩子方爲了少付撫養費稱無固定工作,收入連自己的需要都滿足不了,法院判的撫養費則遠遠不能滿足孩子的實際需要,撫養孩子方衹能靠借貸供養孩子,期間幾次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皆因無法提供對方的收入狀況証明而不被法院支持。現在已取得支付撫養費方這幾年的真實收入証明,月收入2萬元,孩子實際需要每月2千元請問撫養費數額怎樣判?
可以以有新的証據爲由,對以前的判決申請再讅,請法院重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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