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上班,但不給補償以前的加班費,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以前的行爲還屬於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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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用2個月的時間讓員工做出3個月的活,無休息,無加班費,但爲了補償以前的休息,在單位不忙的時候讓我們現在上午休息,下午上班但不給補償以前的加班費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以前的行爲還屬於違約嗎?

位律師廻複

單位的工作時間安排每周不得超過五天,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就屬於加班,就應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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